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汪家合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 院103年度判字第671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45頁倒數第3行及正本第34頁倒數第4行所載「顯與事實有符」,應更正為「顯與事實有未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