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號
- 上訴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三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汪家合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671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45頁倒數第3行及正本第34頁倒數第4行所載「顯與事實有符」,應更正為「顯與事實有未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