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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9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蕭忠仁劉穎怡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3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略以:其訴請提供行政資訊之上訴事件,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板橋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曾至法扶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會民國104年3月19日法扶榮字第1040000394號函及相關文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9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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