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育瑞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湖 律師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
- 訴訟代理人
-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四、七所載「1,834,262元」,均應更正為「2,280,553元」,理由欄一、四、七所載「550,279元」,均應更正為「684,1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