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9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張大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商品標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20號),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持有臺北市政府核發之105年度46061-4低收入戶卡,爰聲請依法准予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臺北市政府核發之有效期限最長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且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41號卷附104年7月7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明聲請人無任何不動產、車輛及無收入可稽,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已為相當之釋明。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尚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未經調查論斷前,亦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