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9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林文舟姜素娥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張大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商品標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20號),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持有臺北市政府核發之105年度46061-4低收入戶卡,爰聲請依法准予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臺北市政府核發之有效期限最長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且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41號卷附104年7月7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明聲請人無任何不動產、車輛及無收入可稽,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已為相當之釋明。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尚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未經調查論斷前,亦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