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3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蘇裕詮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被上訴人
- 莊智皓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9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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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新型第M371779號專利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新型專利舉發網路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清楚且足以令人信服之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Ev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