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3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630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29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5年11月2日送達,分別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至聲請人於105年11月25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之訴訟救助理由雷同,自無從准許。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