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5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655號
- 聲請人
-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
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瑩瑋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1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34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5年11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將原非當事人之潘文忠、林全、張弘志、郭春錦、王明輝、王月秋、蕭泉源、林輝政、蔡明惠、許光志、俞克維、劉文仕、張裕德等人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爰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