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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9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鍾耀光沈應南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49號

抗告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2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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