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49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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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
- 謝明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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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2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