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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7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合文林茂權鄭忠仁劉介中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479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5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提出證據證明。

二、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因聲請人住居於臺北市,無庸扣除在途期間,僅加計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至104年11月6日(星期五)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5年2月3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另聲請人並未主張其有知悉再審理由在後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7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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