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黃鴻湖 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 105年度判字第46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四、七所載「1,834,262元」,均應更正為「2,280,553元」,理由欄一、四、七所載「550,279元」,均應更正為「684,16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