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9號
- 上訴人
- 黃政隆
- 上訴人
- 陳建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 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趙建喬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1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上一人複代理人謝幼軒律師」係屬贅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