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即葉昭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陳金德(即葉昭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間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設有規定。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裁字第60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2,000元等情,有105年6月17日及同年6月2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核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