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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獎勵金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陳文德(即葉昭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陳金德(即葉昭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間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設有規定。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裁字第60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2,000元等情,有105年6月17日及同年6月2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核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0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獎勵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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