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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8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83號

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再字第61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98年出車禍「手肢障」至今無法工作生活困窘,貧病交加,負債累累,係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縣○○鄉低收入證明書、○○縣地方稅務局出具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9月17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5,100元催繳通知、欠學校影印費2,289元由老師代墊電子郵件等資料,顯示聲請人並無所得資料,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堪認其確實無資力支付本件再審裁判費6,000元。是聲請人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已為相當之釋明,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8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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