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777號
- 聲請人
-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5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6年7月27日106年度裁聲字第56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6年8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