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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姜素娥林欣蓉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被上訴人
陳英富
被上訴人
陳宏榮
被上訴人
陳秀綢
被上訴人
陳秀玲
被上訴人
范志海
被上訴人
顏永昌
被上訴人
郭碧東
被上訴人
郭易常
被上訴人
郭易如
被上訴人
周國雄
被上訴人
周松根
被上訴人
周芳宜
被上訴人
周如芸
被上訴人
周芳玫
被上訴人
邱韻蓉
被上訴人
邱鈺婷
被上訴人
邱玉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5年9月2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9月2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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