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豪 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英富
- 被上訴人
- 陳宏榮
- 被上訴人
- 陳秀綢
- 被上訴人
- 陳秀玲
- 被上訴人
- 范志海
- 被上訴人
- 顏永昌
- 被上訴人
- 郭碧東
- 被上訴人
- 郭易常
- 被上訴人
- 郭易如
- 被上訴人
- 周國雄
- 被上訴人
- 周松根
- 被上訴人
- 周芳宜
- 被上訴人
- 周如芸
- 被上訴人
- 周芳玫
- 被上訴人
- 邱韻蓉
- 被上訴人
- 邱鈺婷
- 被上訴人
- 邱玉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5年9月2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9月2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