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9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考試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5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再審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88號確定裁定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55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乃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考試院民國93年5月11日考臺組壹二字第09300040093號函撤銷抗告人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即原處分,對聲請人而言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與本件相關之函文、公文書資料、考選部於92年7月2日召開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5次會議決議等,均有重大明顯瑕疵或違反專屬管轄,致本案有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變造、或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為虛偽陳述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之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