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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92號

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沈應南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392號

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6年3月16日以105年度聲再字第83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9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6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9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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