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2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127號
- 抗告人
- 鄭國揚即長榮耳鼻喉科診所
- 代理人
- 李永然 律師
謝文明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14:32:00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依同法第104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原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10:39:30向原審法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見本院卷第7頁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左上角編號0000000),其復於同年月日14:32:00再向原審法院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左上角編號0000000),核屬溢繳,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