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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2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侯東昇鄭忠仁江幸垠沈應南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127號

抗告人
鄭國揚即長榮耳鼻喉科診所
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謝文明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14:32:00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依同法第104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原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10:39:30向原審法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見本院卷第7頁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左上角編號0000000),其復於同年月日14:32:00再向原審法院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左上角編號0000000),核屬溢繳,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