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0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05號
- 聲請人
- 鄭名夫
- 送達代收人
-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3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而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65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送達在案;另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聲請人請求本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屬無據,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