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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

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邱蘭筑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相對人間停役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準此,受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固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或在僅他造不同意其承當訴訟之情形下,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其承當訴訟,惟均須以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始有其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謂:訴訟當事人將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僅他造(相對人)當庭不同意,當事人或第三人自有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聲請承當訴訟。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多次,自有訴訟繫屬存在,亦即聲請人承當訴訟之聲請,係在訴訟繫屬中,自屬合法。另聲請法院發給邱蘭筑退伍證明,以持向登記機關請求塗銷相對人偽造之停役登記等語。

三、經查,邱蘭筑停役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故上開邱蘭筑停役事件已脫離本院之訴訟繫屬,聲請人於105年7月6日始聲請承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於法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承當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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