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811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林欣蓉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811號

聲請人
天地五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丁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藥事法事件(本院105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3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66條之2及第466條之3之規定,於前2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準此,當事人於上訴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上訴審法院酌定之。

二、本件兩造間因藥事法事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4號駁回其訴之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並委任蘇孝倫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嗣該案由本院以105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此有該判決在卷足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核定其上訴審之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