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7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78號)並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關於聲請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所明定。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其中聲請迴避部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列應徵收裁判費之聲請事項,是依同條本文規定,不徵收裁判費。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民國107年2月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屬溢繳,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