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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91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鑫楨鄭小康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291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法官及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所明定。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部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列應徵收裁判費之聲請事項,是依同條本文規定,不徵收裁判費。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民國107年2月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屬溢繳,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書記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9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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