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1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616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69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9日送達;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雖聲請人再於107年7月3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執另案且距今多年之准許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698號裁定之主張,無從據以解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