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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72號

社會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872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間社會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84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7年9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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