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0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103號
- 抗告人
- 林忠興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略以:抗告人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0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之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經原審法院於105年4月14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後,因其未上訴,已於105年5月16日確定在案,抗告人遲至107年8月16日始聲請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揆諸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謂:依據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理由中認「參加人如認原告應給予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之補償,乃其雙方所生之私法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云云,抗告人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至今訴訟未有中斷,今行政法院未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轉臺中地院還在審理中均同案件,因抗告人在臺中地院有訴訟案件,需要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0號事件法庭錄音檔案,作為攻擊防禦要點等語。
四、本院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訴訟得予準用。又司法院據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查,抗告人為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0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之原告,該事件經原審法院於105年4月14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因抗告人未上訴,已於105年5月16日確定在案,有原審法院前案查詢表附原審卷為憑。抗告人遲至判決確定6個月後之107年8月16日,始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開規定,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