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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2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侯東昇鄭忠仁江幸垠沈應南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27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6年11月30日106年度裁聲字第74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6年12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7年1月10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納裁判費,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2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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