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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24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024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55人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2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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