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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8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明鴻黃淑玲姜素娥林欣蓉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768號

抗告人
林慧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86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7年9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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