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8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3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年1月18日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7年2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7年2月9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云云。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其有訴訟救助之事由。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