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0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4日提出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94號裁定影本,於該裁定影本空白處表示對該裁定不服,依上說明,視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107年1月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所附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