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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53號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蘇嫊娟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653號

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等2相對人間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號: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原始資料因蟲蛀無法恢復,竟遭相對人違法辦理房屋滅失登記,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為此聲請停止審理該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拆屋還地事件云云。

三、經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依法應由訴訟繫屬之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上開民事事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本院對本件自無合法受理權限,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5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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