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5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等2相對人間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號: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原始資料因蟲蛀無法恢復,竟遭相對人違法辦理房屋滅失登記,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為此聲請停止審理該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拆屋還地事件云云。
三、經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依法應由訴訟繫屬之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上開民事事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本院對本件自無合法受理權限,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