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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9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茂權鄭忠仁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992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362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4月23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另於107年5月14日(本院收狀日)檢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該裁定無足取代裁判費之繳納及為聲請人無資力之釋明,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9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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