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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6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明鴻黃淑玲姜素娥林欣蓉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6號

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107年裁字第176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所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瀞瑤」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李秋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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