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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629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帥嘉寶林樹埔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629號

聲請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判字第796號事件之案卷,惟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796號事件係陳祚昌、陳永順、陳勇安及陳美慧等4人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之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至聲請人則非該事件之當事人,即係第三人,然其聲請閱覽該案卷,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述規定,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62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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