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66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黃宇群(WEE YEE TCHIN)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護照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8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上訴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認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8年7月22日法扶群字第1080000995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