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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5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蘇嫊娟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53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35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8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8年2月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且係距今已逾多年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57號裁定之主張,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5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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