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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10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明鴻蘇嫊娟蕭惠芳高愈杰林欣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104號

抗告人
杜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所有位在臺北市○○區○○路0巷00號3樓建物前陽臺外設有金屬製欄柵式防盜鐵窗(下稱系爭鐵窗),經相對人認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而以民國107年8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006603號函通知拆除(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經訴願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108年度訴字第290號,下稱本案訴訟)。嗣抗告人於108年5月29日接獲相對人預拆通知單,要求抗告人於108年6月8日前自行拆除系爭鐵窗,抗告人乃向原審聲請停止執行,聲明求為:原處分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應停止執行。經原審以108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系爭鐵窗並非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即無須依同法第25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自無違反上開規定,且抗告人於99年施作系爭鐵窗時,依當時有效之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第2條第4項第6款規定,並未對防盜窗有透空率之限制,另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規定,系爭鐵窗僅須拍照列管,而非應予拆除,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依訴願法第93條第2、3項規定,行政法院自無庸再審查行政處分執行之損害是否難以回復、有急迫性,以及有無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即應停止執行,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本院查:

㈠「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固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所規定,惟所謂合法性顯有疑義,係指依行政處分之形式觀之,其違法係明顯,且不待調查即得認定而言,並非行政處分有違法事由,即當然構成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況停止執行制度係暫時性權利保護,而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係依即時可調查的事證為調查以認定事實。本件抗告人雖主張原處分具有違法瑕疵云云,惟查,原處分是否有抗告人所指違法情事,客觀上仍應經實質調查、審理認定始得判斷,尚無從依抗告人之主張及現有資料,即認其聲請符合「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之停止執行要件。

㈡「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執行在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上,可預期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者,始得為之。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且在社會一般通念上不能以金錢賠償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尚非屬上開規定所稱「難於回復之損害」。抗告人於原審雖主張系爭鐵窗如遭拆除,即有危及抗告人及其家人生命及健康之急迫情形,且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云云。惟抗告人之代理人於原審調查時即陳稱系爭鐵窗拆除後仍有回復原狀之可能,且系爭鐵窗如遭拆除,對抗告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尚非不能以金錢予以賠償或回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非屬難以回復之損害,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得停止執行之要件有所不合。原裁定以本件聲請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10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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