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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36號

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侯東昇林玫君王碧芳鍾啟煌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336號

聲請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聲請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8年2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8年4月25日108年度裁聲字第22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8年5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3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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