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0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608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3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49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8年8月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