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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9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東都蕭惠芳曹瑞卿林妙黛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694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9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475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8月15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的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9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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