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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66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明鴻曹瑞卿林欣蓉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668號

聲請人
黃宇群(WEE YEE TCHIN)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護照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8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上訴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認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8年7月22日法扶群字第1080000995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66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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