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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李玉卿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162號

抗告人
葉大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87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7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月1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1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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