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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37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王碧芳蘇嫊娟鍾啟煌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837號

聲請人
鄭梨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2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異議及聲請法官迴避狀」、「行政訴訟聲明異議暨補充判決及法官迴避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3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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