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815號
- 上訴人
- 彭龍三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中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 律師
- 參加人
-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呈琮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備位聲明:確認原處分即被上訴人民國97年9月9日府都新字第09730119002號函違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之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