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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李玉卿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

聲請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亮箴
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
相對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宋秀玲為相對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相對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宋秀玲現為相對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宋秀玲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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