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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01713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侯東昇高愈杰簡慧娟鍾啟煌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01713號

再審原告
巫江禮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代理人
盧意祥 律師
再審被告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代表人
黃瑞珠
參加人
楊炎生
輔助參加人
楊禮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民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此為本院一致之見解。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25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主張本院確定裁定及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惟依上開說明,其中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109年度裁字第1712號裁定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0171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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