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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22號

復職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明鴻陳國成曹瑞卿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022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復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2日送達;而抗告人於109年7月15日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0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2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復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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