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2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022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復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2日送達;而抗告人於109年7月15日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0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