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改敘薪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0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