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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10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玫君李玉卿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10號

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銀行法事件,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在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案中,聲請事項為「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審」,而非「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聲請,故要求補充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裁定,係將聲請人之全部聲請予以駁回,並無漏未裁定之事項,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1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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